太原愛爾眼科醫院提供的患方《手術同意書》。 范麗芳 攝
小胡是山西嵐縣人,2010年6月28日,因左眼不適到太原愛爾眼科醫院住院治療,經醫生診斷并征得患者和家屬同意,院方29日對患者進行左眼眶內腫物摘除術。
“手術前我們告知了患者和家屬手術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和危險,其中包括可能會失明,患者和家屬都在《手術同意書》上簽字按印。”崔蕾介紹,手術過程中,“醫生發現患者情況比較復雜,需要把視神經一并切除,這就意味著左眼會失明。因為患者正在手術臺上,當時只有一名胡姓親屬陪同,所以向他說明病情后,對方也簽署了《手術同意書》,但絕對沒有摘除左眼球”。
19日,山西省太原愛爾眼科醫院被指“醫生誤診摘除眼球,隱瞞患者近8年”。 范麗芳 攝
2010年7月12日,小胡出院。
2011年4月11日,小胡又因“左眼眶內腦膜瘤復發”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,接受“左眼眶內腦膜瘤復發腫瘤切除術”,4月29日出院。
雙方各執一詞,2018年6月,小胡將太原愛爾眼科醫院起訴至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,要求醫院賠償其誤工費、護理費等共計159萬余元。
期間,法院根據患者申請,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。根據鑒定結果及開庭審判,2019年4月4日,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認為患者在診療中受到損害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等,但并未明確患者左眼球為太原愛爾眼科醫院摘除。最終,法院判定醫院和患者各承擔50%的責任,醫院賠償患者34萬余元。
“我們對鑒定結果和法院判決結果都是有異議的,所以正在商議提起上訴?!贝蘩僬f,與此同時,醫院也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,要求查閱患者從太原愛爾眼科醫院出院后的其他就診記錄,希望徹底弄清患者的左眼球究竟如何變成假眼球。(完)